(一)退(免)稅政策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指國際運輸服務、港澳臺運輸服務、航太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外購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出口實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自己開發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出口,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具體辦法及計算公式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有關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的規定執行。
(二)出口退(免)稅備案
1、出口退(免)稅備案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於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
2、變更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提供相關資料向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已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在申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前,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具體資料請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第九條和第十條。
3、註銷
需要註銷稅務登記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向稅務機關申請註銷出口退(免)稅資格,然後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註銷。出口企業申請註銷出口退(免)稅認定資格但不需要註銷稅務登記的,向稅務機關申請註銷出口退(免)稅資格。
辦理認定註銷的資料請見深圳市國稅局網站首頁-辦稅服務-辦稅指南-認定管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註銷
(三)退(免)稅計算
計算公式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有關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的規定執行。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申報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應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首月,下同)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和退(免)稅相關申報。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收齊有關憑證後,可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逾期申報退(免)稅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附報資料:
1、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生產企業)按照下列要求向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
(1)填報《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2)提供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3)提供免抵退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4)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所開具的發票(經稅務機關認可,可只提供電子數據,原始憑證留存備查)。
(5)根據所提供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以下對應資料憑證:
①提供國際運輸服務、港澳臺運輸服務:應填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並提供下列原始憑證的原件及影本:
a.以水路運輸、航空運輸、公路運輸方式的,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載貨、載客艙單或其他能夠反映收入原始構成的單據憑證。以航空運輸方式且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各航段由多個承運人承運的,應提供《航空國際運輸收入清算帳單申報明細表》。
b.以鐵路運輸方式的,客運的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國際客運聯運票據、鐵路合作組織清算函件及《鐵路國際客運收入清算函件申報明細表》;貨運的提供鐵路進款資金清算機構出具的《國際鐵路貨運進款清算通知單》,啟運地的鐵路運輸企業應提供國際鐵路聯運運單,以及“發站”或“到站(局)”名稱包含“境”字的貨票。
c.採用程租、期租、濕租服務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從事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程租、期租、濕租的合同或協議影本。向境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按規定由出租方申報退(免)稅的,可不提供第a項原始憑證。
上述a、b項原始憑證(不包括《航空國際運輸收入清算帳單申報明細表》和《鐵路國際客運收入清算函件申報明細表》),經稅務機關批准,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可只提供電子數據,原始憑證留存備查。
②提供航太運輸服務:應填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航太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並提供下列資料及原始憑證的原件及影本:
a.簽訂的提供航太運輸服務的合同。
b.從與之簽訂航太運輸服務合同的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c.《提供航太運輸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
③對外提供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應填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並提供下列資料及原始憑證的原件及影本:
a.與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相對應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影本。
b.與境外單位簽訂的研發、設計合同。
c.從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d.《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及憑證。
2、實行免退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外貿企業),按照下列要求向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退稅申報:
(1)填報《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2)填報《外貿企業外購應稅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出口明細申報表》。
(3)填列外購對應的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4)退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提供以下原始憑證:
①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所開具的發票。
②從境內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出口的,提供應稅服務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③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
(6)對外提供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應提供下列資料及原始憑證的原件及影本:
①與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相對應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影本。
②與境外單位簽訂的研發、設計合同。
③從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④《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
(7)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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