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是按物業在該課稅年度的應評稅淨值,以標準稅率計算。課稅年度是指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應評稅淨值計算方法如下:
[A] 出租收入
[B] 減: 不能追回的租金
[C] (A-B)
[D] 減: 業主繳付的差餉
[E] (C-D)
[F] 減: 修葺及支出的標準免稅額 (E x 20%)
應評稅淨值 (E-F)
繳稅日期
評稅通知書會列明繳稅日期。除非你已對評稅提出反對或已提交申請緩繳暫繳稅,並已收到稅務局通知暫緩繳交稅款的數額,否則你必須於繳稅日期或該日前清繳評稅通知書上列出的稅款。
暫繳物業稅會分兩期分發
評稅通知書上會有兩個繳稅日期。一般而言,第一期是當年11月而第二期是翌年4月。這是因為就暫繳稅而言,你在當年10月底應可收到7個月(即4月至10月)的租金,而到翌年3月底應收到全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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