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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菲律賓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於1998年1月1日生效的《菲律賓知識產權法典》。“菲律賓知識產權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英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註冊取得。商標註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註冊。
菲律賓商標註冊採用“申請在先”原則。菲律賓是《巴黎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故商標註冊可通過“單國註冊”或“馬德里國際註冊”的方式辦理。
二、商標申請
目前,菲律賓採用尼斯分類第10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菲律賓可註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顏色、字母、數字等。
若申請人非菲律賓居住的,須委託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具體類別及商品/服務專案;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檔及對應的英語翻譯。
申請註冊菲律賓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一受理一審查一公告一核准一發證。申請遞交後1—2周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資訊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衝突的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並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書載明的時限內予以答復,實質審查通過的,則會被安排公告。自公告日起30天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衝突,如擁有在先的註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註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衝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可獲准註冊並頒發註冊證。順利的情況下,菲律賓商標註冊目前需要一年左右;如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大大延長。
三、商標維護
菲律賓商標註冊後10年有效,有效期自註冊日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10年。
商標註冊後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菲律賓商標法下述條款提出:
1、違反商標法規定的;
2、惡意搶注;
3、商標註冊後連續3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請撤銷,不可抗力除外。
商標撤銷申請可向菲律賓知識產權局法律事務處提出,在現行審查條件下,一般
需耗時1-2年。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
撤銷申請:
1、發票 |
2、廣告 |
3、包裝、裝潢 |
4、產品目錄 |
5、標籤 |
6、書面聲明 |
7、營業額證據 |
8、報價單 |
9、市場調查結果 |
四、其他
在菲律賓商標註冊需提交2次使用宣誓,第一次是在商標申請後3年內(自申請日開始計算)提交3年使用聲明,第二次是在註冊後(自註冊日開始計算)提交5-6年使用聲明。兩次提交使用宣誓都需要申請人提供3-5張商標在指定商品/服務上在菲律賓實際使用圖片,同時提供商品/服務在菲律賓使用的相關資訊。使用宣誓書需要在國內辦理公證,否則菲律賓官方不予認可。對於一表多類的申請,使用宣誓可以通過一份檔辦理,但使用證據需要每個類別分別體現,至少每個類別體現一種註冊商品/服務的使用。
同時,在菲律賓於2012年加入馬德里體系後,針對馬德里申請指定菲律賓的商標使用證據提交也做了新的補充規定,即需要在國際註冊日起的3年內提交使用聲明,以及在核准註冊後的5-6年提交使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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