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地區經營的營利事業,以營利為目的,有營業牌 號或者場所的獨資、合夥、公司和其他組織方式的工、商、農、林、漁、 牧、礦冶等營利事業都需要報稅,臺灣的主要稅種與稅率如下:
1、綜合所得稅
(1)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2萬元以下的,課征 5%。
(2)超過52萬元至117萬元的,課征26000元,加上超過52萬元部分的12%。
(3)超過117萬元至235萬元的,課征 104000元,加上超過 117萬元部分的20%。
(4)超過235萬元至440萬元的,課征 34萬元,加上超過 235萬元部 分的30%。
(5)超過440萬元的,課征95.5萬元,加上超過440萬元部分的40%。
(6)超過1000萬元的,課征 319.5萬元,加上超過 1000萬元部分的45%。
前項課稅起征額的金額,每當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 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起征點的金額,在每年度開始前,由臺灣"財 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的規定計算後公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 政院主計總處"公佈至上年度 10月底為止12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2、營利事業所得稅
(1)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 12萬元以下者,免征營利事業所得稅。
(2)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 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征17%。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的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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