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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研討/CRS影響

更新日期:2017-2-27 16:48:35    來源:www.tannet-group.com流覽次數:2132次

什麼是CRS標準?
受美國政府《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的啟發,2014年7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和G20組織發佈了《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簡稱AEOI標準)。AEOI標準主要包括主管當局間協議範本(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簡稱MCAA)和統一報告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

CRS適用於財務機構的全球性資料收集及彙報要求,旨在協助打擊逃稅,維護稅制完整。根據CRS規定,必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是各國政府為於更大範圍內有效打擊逃稅行為而採取的應對措施,具體是指CRS參與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關之間自動交換稅務居民資料的流程。

目前,哪些國家和地區加入了CRS?
目前已有逾101個國家(地區)承諾積極落實推行CRS,當中逾50個國家(地區)承諾於2017年進行第一次資訊交換, 並於2016年1月1日實施新的帳戶開戶流程。具體國家如下:

2017年進行首次資訊交換的管轄區(早期實施地區)——
安圭拉,阿根廷,巴巴多斯,比利時,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保加利亞,開曼群島,哥倫比亞,克羅地亞,庫拉索島,賽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多明尼加,愛沙尼亞,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直布羅陀,希臘,格陵蘭,格恩西島,匈牙利,冰島,印度,愛爾蘭,馬恩島,義大利,澤西,韓國,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蒙塞拉特島,荷蘭,紐埃,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馬力諾,塞舌耳,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文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英國

2018年進行首次資訊交換的管轄區(較晚實施地區)——
阿爾巴尼亞,安道爾,安提瓜和巴布達 ,阿魯巴,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哈馬群島,伯利茲,巴西,汶萊,加拿大,智利,中國,庫克群島,哥斯大黎加,加納,格林納達 ,香港,印尼 ,以色列,日本,科威特,澳門,馬來西亞,馬紹爾群島,毛里求斯,摩納哥,瑙魯,新西蘭 ,卡塔爾,俄羅斯,聖基茨和尼維斯,薩摩亞,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聖馬丁島,瑞士,土耳其,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烏拉圭 ,瓦努阿圖

中國經濟的騰飛造就了數以千萬計的高淨值人群,人們在全球範圍內通過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投資和資產配置,並將收益隱匿在境外金融帳戶以逃避居民國納稅義務的現象愈發嚴重。根據我國承諾的時間表,將於2018年9月進行第一次資訊交換,屆時相關中國個人或機構的海外帳戶資訊將被呈報至中國稅務機關。對於這一新舉措未來的實際影響,尚無法進行實證的分析,不過個人或企業都需要確認好稅收居民,在所屬地誠實申報、按規定繳稅。同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評估:

1. CRS對各國的法律約束力
一般而言,未經簽署和國內權力機關的批准,國際條約對一國沒有強制約束力,一國的代表對條約須經批准的簽署,條約簽署後經該國國家權力機關依據該國國內法對該條約批准;該國國家權力機關批准後,作出批准書,與其他條約國交換批准書後,表述同意受條約拘束。簽署了但沒有批准,如果該簽署是須經批准的簽署,則不受條約的約束。
  
2013年8月,中國履行G20承諾,成為該公約的第56個簽約方,這也是中國簽署的第一份多邊稅收條約。2015年7月,由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批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為實施AEOI標準和CRS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2015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稅務總局簽署了《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為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間相互交換金融帳戶涉稅資訊提供了操作層面的多邊法律工具。
  
相關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3月19日,已有70個國家簽署《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其中48個國家交存了批准書。同樣,如同我國對部分事項和地區做出保留,各國也會根據自身利益做出相應的保留事項。

2. 主要“避稅地”的執行力度
海外帳戶註冊的“重災區”無疑是國際主要避稅地國家和地區,雖然諸多包括百慕大、BVI、開曼群島等這些國際知名的避稅地做出了加入CRS的承諾,但是距離實際執行還相距甚遠,除了面臨國內權力機關(機構)的審批外(當然,也有國家、地區根據國內法規定國際條約一經簽署既具有約束力),還面臨來自各方利益群體的博弈。特別這些國家、地區,多為島嶼,人少,面積小,是跨國公司以及富人國際避稅行為的主要受益者,執行CRS給當地帶來稅收利益的吸引力不大,更多是配合其他國家進行開展國際稅收征管。
因此,對於上述國家和地區,最終能否兌現承諾並實際執行CRS,不同國家地區勢必還面臨法律、利益群體博弈等諸多難題,可謂路途漫漫。

3. 各國資訊採集情況
資訊互換的前提是獲取相關金融帳戶資訊, 稅務總局於2016年10月28日發佈的《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就是為了規範境內非居民帳戶資訊的採集和盡職調查。對於境內個人和機構設立的海外金融帳戶,有賴於帳戶所在國的相關的立法、措施的落實、保障條件、政策的遵從度等一系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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