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原來就有獨立的商標註冊制度。香港知識產權署下設商標註冊處,獨立負責審查商標註冊申請及負責保存。
香港法律對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沒有特殊要求,自然人或法人團體均可申請商標註冊,法律也沒有規定商標申請人必須已對申請商標進行使用,申請人只要在申請註冊時指出使用或擬使用即可。
申請人必須填妥相關的申請表格,連同商標樣本及有關費用,一併提交商標註冊處。香港也採用一標一類的申請授權制度,分類亦採用國際分類的45個大類。
可予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圖案、姓名、簽署、文字、字體、數字、不同形狀或顏色構成的標誌,或以上專案的各種組合以及主體圖形、地理名稱。服務商標在香港也受保護,且零售服務的商標可以在香港申請。
在香港申請商標註冊有一個特殊要求是,商標註冊處有權規定申請人須在申請日起12個月內完成所有申請手續。若申請人未能遵守該規定,可以被視為放棄申請。
(一)A、B部註冊制度與英國商標制度相同,香港的商標註冊分為A部註冊和B部註冊。在A部註冊的商標應在本質上或因長期廣泛使用而具備顯著性。如為以獨特方式展現公司、個人或商號的名稱,申請人或其前任的簽名(以中文簽署的除外)以及一個或多個創造字或詞等。僅具備區別性的商標可獲准在B部註冊。在B部註冊的商標不及在A 部註冊的商標審查嚴格。
(二)審查及授權程式採取二次審查及司法監督制度。第一次審查決定受理的商標在A部還是在B部註冊。申請人如同意商標註冊處的意見,則註冊處發出公告;若第一次審查決定不予註冊或申請人不同意在B部註冊,將引起第二次審查。申請人對註冊處第二次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上訴至法院。
對經第一次審查或第二次審查公告的商標,任何人均可對其提出異議,異議期為兩個月,對未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商標將予註冊。
在香港已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7年,之後可續期14年,續展次數不限,商標註冊有效期以申請日開始計算。在A部或在B部註冊的商標法律地位有所不同。在A部註冊的商標專用權有較大保障。A部的註冊商標註冊期滿7年或視為永久有效;在B部註冊的商標則不享有相同的法律保障,在註冊期滿後,其註冊效力仍可能受到質疑。在遇到商標侵權時,法院易於作出對A部註冊商標侵權的認定,而對B部註冊的商標所有人的指控,被告人可有較多的辯護理由,法院也可能不予頒發禁止令。有關香港商標註冊要注意的其他環節與問題,您可以撥打熱線0791-88188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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