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商標註冊,是指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出申請商標。通常所說馬德里商標註冊是我們對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的一種簡稱,這種簡稱很容易讓不了解的人誤以為這是一種商標種類,以為辦了這個商標就可以保護全世界所有國家了。申請人到國外申請註冊商標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註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註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即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註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註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
“馬德里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註冊特別聯盟。截止 2015 年3月11日,馬德里聯盟共有94 個締約方。
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主管機關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體系(馬德里體系)始建於1891年,現適用《馬德里協定》 (1891)和《馬德里議定書》(1989)。該系統由設在瑞士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管理。
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
1、申請人資格: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原屬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在原屬國境內有住所;或擁有原屬國國籍。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2、 申請條件: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註冊申請程式。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馬德里協定” 締約方,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獲得註冊的商標;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或是同屬“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註冊申請並被受理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註冊的商標。
通過商標局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有兩條途徑
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申請人自行向商標局提交申請。
馬德里商標註冊流程
準備申請書件 → 向商標局國際註冊處提交申請書件 → 根據《收費通知書》的規定繳納註冊費用→領取國際註冊證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查詢
馬德里商標註冊如果通過馬德里組織去進行查詢,費用是非常昂貴的,我們建議您可在註冊前先進行單國查詢。單國查詢收費有兩種,一種是名費查詢,一種是出具報告的查詢。如篩選出某國不可以申請則建議您更換商標名對該國進行單獨申請,其他國家則仍進行馬德里管道。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時間
一般都是12-18個月,商標國際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准。申請手續齊備並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定申請號,商標局在三十天內將申請書件(英文或法文)寄國際局;
國際局審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收到了國際註冊申請後,認為手續齊備,商品和服務類別及名稱填寫正確的,即予以註冊;認為手續不齊備的,將暫緩註冊,並通知商標局。商標局在收到國際局通知之日起15天內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齊備手續;經審查符合國際局的要求,並在已經或者即將把該申請提交給各指定國進行審查之後會頒發商標國際註冊證明,時間一般6個月左右。
該國際商標註冊證明,不是商標被核准註冊的證明;其意義在於,該國際註冊號和國際註冊日是其後申請人進行商標的後期指定、變更、轉讓、續展等一系列活動的基礎。
指定國審查
商標能否在各指定國獲准註冊,要以各指定國的審查為准。
協定國和議定書國審查
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時指定的各保護國家,將根據各自的國家法律決定是否予以保護,並需向國際局聲明該駁回。協定書規定,聲明駁回的時限最多為一年,也就是說,如果指定保護申請在一年時限內未遭到駁回,則該申請自動得到保護(按議定書的規定,成員國可根據需要,將有權駁回時限延長至18個月)。從國際註冊日起算,如果12個月內沒有收到協定國或者18個月內沒有收到議定書國發來的拒絕給予商標保護的駁回通知書,即表示該商標已在該協定國或議定國自動得到了保護。
憑藉其程式機制的優勢,馬德里體系可使商標權利人直接向其本國或地區商標局遞交一份國際註冊申請書便能夠使其商標在馬德里聯盟多個國家獲得保護。由此註冊的國際商標相當於該申請人在每個指定國或組織直接進行的商標註冊申請或註冊
馬德里商標註冊所需材料清單
(1)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書;
(2)外文申請書(MM表格);
(3)申請人資格證明一份,如營業執照影本、身份證影本等;
(4)國內《商標註冊證》影本,或《受理通知書》影本;
(5)如基礎註冊或申請的商標在國內進行過變更、轉讓或續展等後續業務,一併提交核准證明影本;
(6)申請人使用英文名稱的,必須提供使用該英文名稱的證明檔;
(7)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8)指定美國的,一併提交MM18表格。
(9)電子版商標標樣,要求為清晰的JPG檔,小於“200KB”,像素介於“400x400--1500x1500”之間(如黑白申請則提供黑白LOGO,彩色申請則需提供彩色及黑色LOGO)。
外文申請書的選擇:
(1)僅指定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1表格;
(2)指定的締約方如不包含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2表格;
(3)指定的締約方如包含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3表格。
馬德里商標註冊,商標註冊申請書式填寫
中文申請書的填寫要求
(一)申請人資訊
(1)申請人名稱:要求和基礎商標的註冊人/申請人名稱一致。申請人是法人的,應填寫全稱;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應填寫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稱的,應連同中文一起填寫。
(2)申請人地址:要求與基礎商標的註冊人/申請人地址一致。可按照省份、城市、街道、門牌號碼、郵遞區號的順序填寫:中國北京市金臺路 2 號,郵遞區號: 100260 。
(3)申請人通信地址:如申請人實際通信地址與申請人地址不同,可增加填寫此項。
(4)收文語言選擇:此處在所選語言左側方框內打上 “×” 標記。
(二)申請人資格
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 “ 馬德里協定 ” 成員國,這一項中可供申請人選擇的三種情況應依次選擇,即申請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種情況,若符合,應******第一種,若不符合,再選第二種,第二種也不符合的,再選第三種。若三種都符合或符合兩種,則應選在前的一種。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 “ 馬德里議定書 ” 成員國,這三種情況中,申請人只要任選符合的一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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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商標註冊基礎申請或基礎註冊
這裏指在我國的商標申請和註冊,而不是國際註冊商標的申請和註冊。如申請人就同一商標的多個基礎申請或基礎註冊提出國際註冊申請,應將各個基礎申請號、申請日期和/或基礎註冊號、註冊日期逐一填寫。
馬德里商標註冊,商標註冊優先權
若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應注明第一次申請的日期和申請號。
馬德里商標註冊,商標註冊其他事項
(1)要求顏色保護:如果申請人要求保護顏色,可作具體說明;
(2)立體商標:如基礎商標是立體商標,此項必選;
(3)聲音商標:如基礎商標是聲音商標,此項必選;
(4)集體或證明商標:如基礎商標是集體或證明商標,此項必選;
(5)商標音譯:此處僅將商標的標準中文拼音填上即可。
馬德里商標註冊商品和/或服務及其類別
1、商品和/或服務及其類別
這裏指商品和服務的填寫,應按《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務類別順序填寫。如:第一類,乙醇,工業用酒精;第五類,阿司匹林,嬰兒食品;第九類,音響,顯像管;在填寫時不得把第九類排在第五類前,或把第五類排在第一類前。注意填寫的商品或服務不得超過基礎申請或註冊商品/服務的範圍。
2、如有對具體國家作商品/服務及類別的限定,請注明具體被指定締約方及在該被指定締約方申請保護的所有類別及商品/服務。限定的商品/服務不得超出(1)項中指定商品/服務的範圍。
馬德里商標註冊指定保護的締約方
申請人在想要獲得保護的締約方左側的方框內打上 “×” 標記,如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德國、法國、義大利三國,申請人只需在這三個國家左側的方框打 “×” 即可。 如申請人已獲得國內受理通知書,可指定同屬協定或議定書締約方,及純議定書締約方;如已獲得國內註冊證,可指定所有締約方。
馬德里商標註冊費用
馬德里商標的註冊費用通常來講是有5個部分來組成,第一部分是國際局收取的基礎註冊費,即653瑞士法郎(國內商標為指定顏色的,則基礎註冊費收取903瑞士法郎),這一筆費用是辦理馬德里商標必交的一筆基礎官費,然後當你選擇要指定延伸的國家後,再根據選擇的國家不同而繳納不同的費用,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收取的費用為補充註冊費、單獨規費,補充註冊費是按100瑞士法郎收取的,第四部分是翻譯費,第五部分是我司代理費。
馬德里商標註冊優勢
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國際局向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成員國申請註冊,手續簡單方便、省錢。申請人可以就一個商標,遞交一個申請,按國家數繳納費用,在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成員國範圍內指定商標保護的國家。
1、省錢:申請人繳納以瑞士法郎計算的統一規費,或根據"議定書"再繳納單獨規費,而無須逐一向每一個指定保護的國家分別交費。從數額上看,國際註冊費大大低於分別向每個國家申請註冊的費用;
2、省時:申請人從向商標局提交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之日起,如果手續齊備並按規定繳納費用,一般三、四個月即可取得商標註冊證。根據"協定"和"議定書"的規定,該商標申請自國際局登記此項國際註冊之日起十二個月(協定)或十八個月(議定書)內,申請人指定保護國家的主管機關有權駁回這一領土延伸申請,也就是說申請人在十二個月或十八個月左右的時間內,就能知道自己的國際註冊商標在各有關國家是否得到保護;
3、省事:申請人可用中文與一份申請書指定一個或多個國家,在一個或多個商品和/或服務類別上申請商標國際註冊。
馬德里商標註冊的缺點
1、註冊國家的局限性:馬德里聯盟成員國偏重於歐洲國家,一些同我國貿易聯繫密切的國家,諸如加拿大及東南亞各國目前還不是成員國。我國企業無法通過馬德里國際註冊途徑在這些國家取得商標註冊;
2、要求以國內申請/註冊為基礎:國際註冊必須以國內商標申請/註冊為基礎。在《馬德里協定書》項下,申請必須基於相同商標的國內註冊或初步申請公告;在《馬德里議定書》項下,申請必須基於相同商標的國家註冊申請,因此,在申請的時間上有一定的限制;
3、註冊效力的不穩定性:由於國際註冊要求以國內申請/註冊為基礎,五年後才能與原屬國的註冊脫鉤,因此一旦原屬國的註冊在五年內被撤銷,國際註冊也隨之將被撤銷,這一情況又被稱之為"中心打擊原則"。
馬德里商標註冊駁回處理
在進行馬德里商標註冊時,通常都是批定國審查後出具的一些意見,我們可以積極準備材料進行爭取駁回復審,以達商標註冊的成功機率。
馬德里商標註冊《國際註冊證》的領取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收到符合《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的國際註冊申請後,即在國際註冊簿上進行登記註冊,並給商標註冊申請人頒發《國際註冊證》並通知各被指定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
《國際註冊證》由國際局直接寄送給商標局國際註冊處,再由商標局國際處轉寄給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應該注意的是,申請人填寫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請人的地址有變動,應及時辦理變更。
馬德里商標註冊如何指定美國、日本、韓國
指定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的國際註冊申請,時常收到這些國家的審查意見書或臨時駁回通知書,給我國申請人的國際註冊在時間和費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出現以上問題的原因在於,這些國家在加入馬德里聯盟時,對《馬德里協定》或《議定書》的某些條款做了保留或聲明,對馬德里國際註冊申請的某些要件進行審查時,主要依據本國法律和規定。
因此,我們特意提醒申請人在填寫外文申請表格時注意以下內容:
1、企業性質一欄:美國要求必須填寫,可接受CORPORATION,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JOINT VENTURE或者PATERNERSHIP等。
2、商標意譯一欄:新加坡要求中文商標必須對漢字進行逐一翻譯,商標整體也要說明有無含義;美國要求說明商標有無含義,是否表示地理名稱,在相關的產品或服務行業中是否有特殊含義。
3、商品一欄:美國要求商品的申報必須符合其國內《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手冊》 (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 http://tess2.uspto.gov/netahtml/tidm.html) 的要求,馬德里國際註冊通用的《尼斯國際分類》只是作為參考。日本、韓國也有類似的要求。我們建議,指定美國、日本、韓國的國家的申請人在填寫外文表格(MM2或MM3)時, 10 ( a )和 10 ( b )最好一起填寫。 10 ( b )一欄是在指定國家對商品做限制,即在不超出商品範圍的情況下,對商品做出刪除或細化。比如:美國不接受 “ 服裝 ” ,但是接受 “ 服裝,即襯衫、毛衣、風衣、褲子和運動外套 ” 。
4、指定美國時,必須填寫 MM18 表格。 MM18 表格中 Signature 一欄必須為個人簽名, Signatory's Name (Printed) 一欄必須列印簽字人姓名的拼音, Signatory's Title 一欄必須列印簽字人的職務。 Date of execution (dd/mm/yyyy) 一欄日期的填寫方式是日 / 月 / 年,比如 2012 年 4 月 18 日 ,應該填寫為 18/04/2012 。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也要一併填寫。
馬德里商標註冊國際商標註冊有效期
十年,自國際註冊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如想繼續使用的,應當續展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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