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駐越南經商參處 2013-02-21 1
2012年11月,中方某金融機構(下稱“中方銀行”)反映了一起越南工商股份商業銀行無理拒付信用證項下應付款項的案例。現將該案例簡介如下,謹提醒各對越貿易中資企業及辦理對越貿易結算服務的中資銀行注意防範資金風險。
一、業務背景
越南工商股份商業銀行(VIETNAM JOINT STOCK COMMERCIAL BANK FORINDUSTRY AND TRADE,下稱開證行)於2011年9月開出一筆金額為USD8,458,566.00的自由議付信用證,進口造紙設備,條款規定分A、B、C三期支付,受益人為中方某公司。
A期款項為設備款,共交單8次,開證行均已承兌在裝運日後6個月支付。應受益人申請,中方銀行對已承兌未到期款項辦理了福費廷,並隨後轉賣另一銀行,轉賣事項均已告知開證行。
二、開證行申請法院止付令
2012年10月31日,中方銀行收到開證行電報,得知上述信用證項下全部未付餘額349.6萬美元(即A期項下最後兩單開證行已承兌款項及B、C兩期設備正常運轉和品質保證尾款)已被越南法院止付。從法院止付令看到,不同尋常的是法院止付令的申請人是開證行自己。中方銀行與福費廷買入行以信用證項下議付行身份和承兌匯票善意持票人身份向開證行據理交涉、主張權利,要求支付已承兌款項2,000,993.84美元,但開證行始終以止付令為擋箭牌,消極應付,不採取措施撤銷止付令。
與此同時,開證申請人為了繼續推進專案進展,獲得了法院對止付令修改決定,解除了對已交付貨物的兩筆開證行承兌款項的止付。中方銀行得知此信息後致電開證行請其確認此事並履行付款責任,然而,開證行並未立即回復,而是在收到中方銀行電報8天後才回復,告知該行又收到了法院就前述止付令第二份修改決定,法院再一次凍結了其原已承兌的款項,因而無法履行付款責任。截止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交涉中。
三、風險提示
鑒於越南工商股份商業銀行無視有關信用證的國際慣例和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地位,一再以申請法院止付令的方式無理拒付已承兌款項,駐越南使館經商處提醒各對越貿易往來中資企業和銀行高度關注越南工商股份商業銀行的風險,以免遭受損失。
(登尼特集團www.tannet-group.com編輯銀枝桃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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