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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年審年報未及時辦理的案例

更新日期:2017-4-24 9:34:19    來源:www.tannet-group.com流覽次數:754次

香港××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15日註冊成為一家香港公司,但是因其對香港的公司法不太熟悉,以為只為註冊了,不用每年維護,所以自2013年5月15日起從來沒有辦理過年審年報香港公司註冊處就該公司未及時辦理香港公司年報而向此公司董事林先生發出了繳款通知和罰款信。但林先生收到信件後,未及時處理繳款通知和罰款信。2014年5月15日香港註冊處將林先生告上了法庭併發出法院傳票。同時,林先生在香港匯豐銀行開立的銀行帳戶被凍結而無法使用。林先生在香港法院出庭後,被裁定違反《公司條例》,處以罰款$10,000。

從這個案例可以得知,香港公司一定需要在《公司條例》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香港公司年報,且最好是將香港公司年報的事宜委託給專業的秘書公司處理,如登尼特、日聰企業註冊管理等,以避免對香港法律不熟悉而導致的罰款及不良後果;

如下為香港《公司條例》對交付香港公司年報,即周年申報表的規定:
(1)私人公司須就每一年(其成立為法團當年除外)而在該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後的42日內,將第(5)款指明的周年申報表交付處長登記。
(2)就某一年而言,第(1)款提述的有關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即該公司成立為法團之日在該年中的周年日。
(3)公眾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須就每一個財政年度,在該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後的42日內,將第(5)款指明的周年申報表交付處長登記。
(4)就某一財政年度而言,第(3)款提述的有關公司的申報表日期 ——
(a)(如該公司屬公眾公司)即該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6個月屆滿之日;及
(b)(如該公司屬擔保有限公司)即該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9個月屆滿之日。
(5)本條所指的周年申報表,須符合第664條的規定。
(6)如公司違反第(1)或(3)款,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5級罰款,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各處罰款$1,000。
(7)如某人被裁定犯第(6)款所訂罪行,除了可施加的懲罰外,裁判官可另行命令該人須在該命令指明的時間內,作出該人先前沒有作出的作為。
(8)任何人違反第(7)款所指的命令,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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