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能否成為企業免責的理由”該問題,法官明確表述,即使因為勞動者拒絕,導致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通常也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因為《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所以企業應該重視與員工勞動合同的簽署,從而免去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登尼特溫馨提醒:
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必備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應該包括:(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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