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積體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號),就積體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事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進行明確。
通知明確,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積體電路企業,其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予以扣除。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為進一步優化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環境,《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文提出一系列財稅支持政策,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此政策。
國發〔2011〕4號文中提及的財稅政策如下:
(一)繼續實施軟體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相關營業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從事軟體開發與測試,資訊系統集成、諮詢和運營維護,積體電路設計等業務,免征營業稅,並簡化相關程式。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對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四)對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
(五)對國家批准的積體電路重大專案,因集中採購產生短期內難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佔用資金問題,採取專項措施予以妥善解決。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六)對我國境內新辦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經認定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的進口料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享受保稅政策。
(七)國家規劃佈局內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比照國發18號檔享受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八)為完善積體電路產業鏈,對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封裝、測試、關鍵專用材料企業以及積體電路專用設備相關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九)國家對積體電路企業實施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產業技術進步情況實行動態調整。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並享受至期滿為止。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其他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一項最優惠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來自:深圳國稅納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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