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14)第十五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
1、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2、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係複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3、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範圍涉及行業過多;
4、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5、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杆率高於行業平均水準;
6、其他對金融租賃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註冊金融租賃公司,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3、註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4、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50%;
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6、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資訊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資訊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7、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8、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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