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2013年3月17日公佈了新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了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的類型,那麼,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什麼條件?第十條有如下規定:
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2、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3、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最近1年年末淨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
5、最近1年主營業務銷售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6、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7、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8、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9、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10、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11、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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