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2013年3月17日公佈了新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了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的類型,那麼,中國境內外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什麼條件?第九條有如下規定:
1、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3、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4、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5、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6、遵守註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7、境外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的,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8、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9、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10、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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