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2013年3月17日公佈了新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中,有一條提到要 “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那麼,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包括哪些機構呢?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註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是指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發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內法人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
註冊金融租賃公司,除了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這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3、註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4、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50%;
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6、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資訊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資訊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7、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8、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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